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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莆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3614號
原始職業
苗栗縣立中學薦任八級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十八年……經徐匪青霖介紹宣示參加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特第字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張齊斌(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聰耿字第2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丘以諾二十九年,經邱匪文凱吸收,參加匪黨為預備黨員。各論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罪之經世用法,均尚妥洽,惟查被告林宗霖、林珣、蘇珩、丘以諾參加朱毛匪黨目的係屬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來台後,既未坦誠自首,後無反共抗俄積極表現,足徵各該被告犯罪後,並無悔改之意。原判決依法定低度刑論科。顯有失出。(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桑振業(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十八年間由徐匪青霖介紹加入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十八年加入匪青年團(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達字第00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年度覆高晶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敷字第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第字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8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