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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灌陽縣
畢業學校
初中肄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信陽軍艦海軍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瑋判字第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方敏庵(審判長)、陳萬呈(審判官)、陳名傑(審判官)
書記官
崔秀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瑋判字第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崔秀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8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