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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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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鄭平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省)
廣西
籍貫(縣、市)
灌陽縣
畢業學校
初中肄業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信陽軍艦海軍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審理文件字號
(47)瑋判字第71號
公訴人
韓泰
辯護人
林國華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方敏庵
(審判長)、
陳萬呈
(審判官)、
陳名傑
(審判官)
書記官
崔秀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6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金門防衛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7)瑋判字第71號
公訴人
韓泰
辯護人
林國華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方敏庵
、
陳萬呈
、
陳名傑
書記官
崔秀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8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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