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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武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348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計劃次長室空軍少將助理次長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當時張光蘊任空軍第四大隊長雖意志未被動搖,惟明知王兆泰為匪諜,既不勸其速向政府自首,又始終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劉學詩(審判官)、何錦安(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淦字第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光蘊罪刑部份撤銷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緩刑貳年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0項1款)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淦字第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光蘊之妹至嘉義將匪命台策反之事告知,張不為所動並厲斥其妄惟迄王兆泰獲案時止始終未為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光蘊之妹至嘉義將匪命台策反之事告知,張不為所動並厲斥其妄惟迄王兆泰獲案時止始終未為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機秘(乙)第10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達字第08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淦字第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光蘊罪刑部份撤銷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緩刑貳年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0項1款)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淦字第5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2月2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覆高淦字第0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光蘊罪刑部份撤銷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緩刑貳年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0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2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