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判字第00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劉廣興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10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4,判,0081
【裁判日期】540920
【裁判機關】陸軍供應司令部
【受裁判者】劉洪元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供應司令部判決 (54)判字第○○八一號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劉洪元 男 卅八歲 山東歷城人 陸軍第八二二醫院上士療養士 在押。
公設辯護人:姫廣大中尉
右被告因五十四年紡餘審字第八一號違反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劉洪元交付感化三年。
事 實:
劉洪元係陸軍第八二二醫院上士療養士,於五十四年六月十日下午六時許,在該院第九病區厠所內,用指甲刀在牆壁上書寫「毛主席萬歲」「毛主席來 放」等反動文字,為該院查覺,除當場將反動文字銷毁外,報由本部政治作戰部第四組移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訊據被告劉洪元對右揭書寫反動文字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軍醫署(54)範則署(四)字第一二九六號呈文及所附筆錄,並本部政四組複訊筆錄相符,且有原反動文字字跡照片附卷為證,被告罪證至臻明確,自應依法論科。第據公設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稱:查被告因疾病半年癱瘓痛苦萬分,情緒低劣,領導幹部未能注意疏導,訓至言行不檢,已習以為常,加以獲悉本年七月一日命令返役,旣感前途無望,又因痼疾難痊,致使其寫反動文字以發洩其憤懣,並無其他政治背景等情,核與本部政治作戰部劉洪元書寫反動文字偵理報告書所載情節相符,堪以徵信,爰認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惟其思想偏激,實有交付感化之必要,以矯正其邪念,並將起訴法條變更,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合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第一百七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陸耀東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四 年 九 月 廿 日
陸軍供應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黃德森
審判官:張炳林
審判官:張志靑
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部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四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劉廣興
本案於中華民國伍拾肆年拾月拾柒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