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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李新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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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李新滿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4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第二軍團八○二五醫療連下士護理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第二軍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5)國判字第0012號
公訴人
葛仁剛
辯護人
范道鎔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以文字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關保華
(審判長)、
黃建銘
(審判官)、
李尚志
(審判官)
書記官
葉浪濤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2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55年
裁判書字號
(55)國判字第0012號
公訴人
葛仁剛
辯護人
范道鎔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以文字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關保華
、
黃建銘
、
李尚志
書記官
葉浪濤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9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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