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裁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於民國五十七年六月九日、七月廿一日、廿六日分別函寄任維、姚曉荷、劉鑫、蔡雪芳等人,詆譭 總統,同年十月下旬,復油印大量傳單,內容肆意侮蔑 總統,並妄言政府無能反攻無望等謬論,分別函寄政府首長及民聲日報、新生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等報社(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1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00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4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8,裁字,0088
【裁判日期】580411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蔡秀章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58)裁字字第〇〇八八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蔡秀章 男 年五十三歲(民國五年生) 江蘇省灌雲縣人 住台中市,業公,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蔡秀章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秀章先後於民國五十七年六月九日、七月廿一日廿六日分別函寄任 維、姚曉荷、劉 鑫、蔡雪芳等人,詆毀。總統,同年十月下旬,復油印大量傳單,內容肆意侮蔑 總統,幷妄言政府無能反攻無望等謬論,分別函寄政府首長及民聲日報、新生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等報社,案經司法行政部查獲連同原函件解送偵辦,以被告蔡秀章對於上開事實供認不諱,幷有各原函及油印品附卷佐證,事證至臻明確。認反共討毛乃當前國策, 總統為我反共領導中心,被告詆毀 總統,妄言反攻無望,自係有利於叛徒,惟該等函件尚未寄達收件人,未達宣傳之程度,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三 月 卅 一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張玉芳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聲請抗告。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書記官 胡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