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字第0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五十八年間即勾結彭逆明敏及謝聰敏,意圖叛亂,嗣並接受謝聰敏指示,網羅黨羽吳忠信、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等灌輸其叛亂意念,使參與叛亂活動,並分配該吳忠信等為地區叛亂活動負責人,及策劃指使該吳忠信等覓取炸藥,裝置定時炸彈,郭榮文、詹重雄先後實施爆破美國新聞處,及台北美國商業銀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字第0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五十八年間即勾結彭逆明敏及謝聰敏,意圖叛亂,嗣並接受謝聰敏指示,網羅黨羽吳忠信、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等灌輸其叛亂意念,使參與叛亂活動,並分配該吳忠信等為地區叛亂活動負責人,及策劃指使該吳忠信等覓取炸藥,裝置定時炸彈,郭榮文、詹重雄先後實施爆破美國新聞處,及台北美國商業銀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受謝聰敏指使,於五十九年九月底假台南市吳忠信住所邀集劉辰旦、郭榮文等商討叛亂活動,指使劉辰旦覓取炸藥,爆炸台南美國新聞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查台獨活動究尚未完全絕跡,為免效尤起見,撤銷原判自為判決,各照原判對被告等之宣告刑,依(64)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處其刑三分之一,藉資鎮懾(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0款)、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刑法(28條)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