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更字第5號、(62)葳孝字第8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在「通商產業」日刊,以日文撰述解決台灣問題,並強調台灣不是中國領土,主張叛國,解散政府及民意代表,成立新政府、新國會,並變更中華民國國號為台灣民國,並在其住宅與楊鴻儒研商叛國事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2月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5號、(62)葳孝字第8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3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2,更,0005-62,葳孝,0833
【裁判日期】620208
【裁判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湯鳳霖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62)年度更字第五號
(62)葳孝字第八三三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湯鳳霖 男,年五十三歲(民國九年生)台灣省苗栗縣人,住台北市,業台灣「通商產業」資料出版社社長,在押。
選任辯護人 沈維翰律師
胡問禾律師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國防部發回更審,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湯鳳霖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通商產業」,日刊所載「確保台灣之方針,應如何做起」及「台灣問題應如何解決」二文沒收。
事實
湯鳳霖於民國六十年五月至十一月間,先後在其所發行之「通商產業」日刊,以日文撰述解決台灣問題,強調台灣不是中國領土,主張叛國,解散政府及民意代表,成立新政府,新國會,並變更中華民國國號為「台灣民國」,同年十一月廿八日卅日及十二月二日晚,並在其住宅與楊鴻儒(另案判刑確定)研商叛國事宜,案經本部保安處查覺,連同所撰「確保台灣之方針,應如何做起」(或譯確保台灣之方針,今後應如何自處)及「台灣問題應如何解決」二文,移由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湯鳳霖對於民國六十年五月至十一月間,先後以日文撰寫「確保台灣之方針,應如何做起」及「台灣問題應如何解決」兩文,陸續刊登於其所發行之「通商產業」日刊,寄交在台日商及在台中日合作廠商閱讀,強調台灣不是中國領土,主張台灣獨立,解散政府及民意代表,成立新政府、新國會,並變更中華民國國號為「台灣民國」之事實,業據在本部偵審中坦承不諱,並有獲案「通商產業」資料廿一份,附卷為証,被告於六十年十一月廿八日、卅日及十二月二日晚,在其住宅與楊鴻儒研商叛國事宜部分,亦經楊鴻儒在國防部軍法局偵審中供承不諱,並有該楊鴻儒確定判決附卷可稽,犯罪事証,至臻明確。被告所辯及其辯護意旨:被告撰此二文,目的在確保台灣,並無叛亂故意,應不為罪云云,但查被告在其所撰「確保台灣之方針,應如何做起」一文內稱:「中華民國憲法迄今未在台灣實踐」,「台灣因實質上未曾被置於中華民國憲政之下,所以台灣究竟是台灣…」等語,是被告以台灣非屬於中華民國,歪曲事實,並散佈於衆,企圖叛亂,灼然可見,被告所持辯解及其辯護意旨,顯不足採。按被告撰文主張及研商上開各種叛國事宜,僅在預備階段,尚未達于著手實行之程度,核其所為,應依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酌情處以適當之刑,並宣告褫奪公權。「通商產業」日刊所載「確保台灣之方針,應如何做起」及「台灣問題應如何解決」二文,係違禁物,應予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二條第 七條第二項,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范明覺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孟廷杰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趙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