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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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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日據時代台灣土木測量學院畢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69號、 (61)秤琪字第1829號
原始職業
台灣「通商產業」資料出版社社長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在其所發行的日刊,以日文撰述解決台灣問題,強調台灣非我國領土,並力主變更國號,修改憲法,雖祇係撰文主張,尚未達於著手實施之程度(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43號、(61)秤理字第4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竊據國土,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丙字026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多年(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更字第5號、(62)葳孝字第8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更字第5號、(62)葳孝字第8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在「通商產業」日刊,以日文撰述解決台灣問題,並強調台灣不是中國領土,主張叛國,解散政府及民意代表,成立新政府、新國會,並變更中華民國國號為台灣民國,並在其住宅與楊鴻儒研商叛國事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更字第5號、(62)葳孝字第8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在「通商產業」日刊,以日文撰述解決台灣問題,並強調台灣不是中國領土,主張叛國,解散政府及民意代表,成立新政府、新國會,並變更中華民國國號為台灣民國,並在其住宅與楊鴻儒研商叛國事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字第07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3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5號、(62)葳孝字第8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3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2,更,0005-62,葳孝,0833 【裁判日期】620208 【裁判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湯鳳霖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62)年度更字第五號 (62)葳孝字第八三三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湯鳳霖 男,年五十三歲(民國九年生)台灣省苗栗縣人,住台北市,業台灣「通商產業」資料出版社社長,在押。 選任辯護人 沈維翰律師       胡問禾律師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國防部發回更審,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湯鳳霖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通商產業」,日刊所載「確保台灣之方針,應如何做起」及「台灣問題應如何解決」二文沒收。   事實 湯鳳霖於民國六十年五月至十一月間,先後在其所發行之「通商產業」日刊,以日文撰述解決台灣問題,強調台灣不是中國領土,主張叛國,解散政府及民意代表,成立新政府,新國會,並變更中華民國國號為「台灣民國」,同年十一月廿八日卅日及十二月二日晚,並在其住宅與楊鴻儒(另案判刑確定)研商叛國事宜,案經本部保安處查覺,連同所撰「確保台灣之方針,應如何做起」(或譯確保台灣之方針,今後應如何自處)及「台灣問題應如何解決」二文,移由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湯鳳霖對於民國六十年五月至十一月間,先後以日文撰寫「確保台灣之方針,應如何做起」及「台灣問題應如何解決」兩文,陸續刊登於其所發行之「通商產業」日刊,寄交在台日商及在台中日合作廠商閱讀,強調台灣不是中國領土,主張台灣獨立,解散政府及民意代表,成立新政府、新國會,並變更中華民國國號為「台灣民國」之事實,業據在本部偵審中坦承不諱,並有獲案「通商產業」資料廿一份,附卷為証,被告於六十年十一月廿八日、卅日及十二月二日晚,在其住宅與楊鴻儒研商叛國事宜部分,亦經楊鴻儒在國防部軍法局偵審中供承不諱,並有該楊鴻儒確定判決附卷可稽,犯罪事証,至臻明確。被告所辯及其辯護意旨:被告撰此二文,目的在確保台灣,並無叛亂故意,應不為罪云云,但查被告在其所撰「確保台灣之方針,應如何做起」一文內稱:「中華民國憲法迄今未在台灣實踐」,「台灣因實質上未曾被置於中華民國憲政之下,所以台灣究竟是台灣…」等語,是被告以台灣非屬於中華民國,歪曲事實,並散佈於衆,企圖叛亂,灼然可見,被告所持辯解及其辯護意旨,顯不足採。按被告撰文主張及研商上開各種叛國事宜,僅在預備階段,尚未達于著手實行之程度,核其所為,應依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酌情處以適當之刑,並宣告褫奪公權。「通商產業」日刊所載「確保台灣之方針,應如何做起」及「台灣問題應如何解決」二文,係違禁物,應予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二條第    七條第二項,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范明覺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孟廷杰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趙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