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字第0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八年間,被告即接受彭逆指使及經濟支援,從事叛亂準備,迨彭逆逃亡海外,被告復設法與之取得連繫,並積極展開國內叛亂活動,而由被告擔任以彭逆為首之叛亂組織「臺灣本部」負責人,接受海外叛國份子經費支援。計劃以爆破、縱火、搶劫、綁票、暗殺等手段,破壞治安,擾亂民心,並指使他人散發反動函件與賀年片(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字第0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八年間,被告即接受彭逆指使及經濟支援,從事叛亂準備,迨彭逆逃亡海外,被告復設法與之取得連繫,並積極展開國內叛亂活動,而由被告擔任以彭逆為首之叛亂組織「臺灣本部」負責人,接受海外叛國份子經費支援。計劃以爆破、縱火、搶劫、綁票、暗殺等手段,破壞治安,擾亂民心,並指使他人散發反動函件與賀年片(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八年間復聽彭逆指示,並接受其經濟支援,再為叛亂活動,擔任以彭逆為首之叛亂組織「台灣本部」負責人,計劃以爆炸、縱火、搶劫、綁票、暗殺等手段破壞治安,擾亂民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查台獨活動究尚未完全絕跡,為免效尤起見,撤銷原判自為判決,各照原判對被告等之宣告刑,依(64)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處其刑三分之一,藉資鎮懾(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0款)、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刑法(28條)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