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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141號
原始職業
台南縣仁德鄉大甲國小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吳忠信於民國五十五年間,由李政一介紹與彭逆明敏交往討論顛覆政府等問題。五十九年六月至六十年一月間,分別在台南及台北等地,將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介識李政一,五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及六十年一月二日,吳忠信、劉辰旦、郭榮文經李政一邀約,分別在台南市金龍餐廳及大岡山溫泉旅社聚會二次,討論顛覆活動與連絡事項,並分配吳忠信、郭榮文、劉辰旦分任台南市、台南縣、屏東地區叛亂活動負責人。五十九年十一月廿八日劉辰旦,郭榮文與李政一在高雄中學操場聚會,謝聰敏到會指導,會中由李政一、謝聰敏灌輸叛亂思想,討論爭取叛亂經費及從事宣傳活動等問題。六十年一月廿三日中午,吳忠信、李政一與楊鴻鎧在台北市藍田餐廳,同日晚,吳忠信、詹重雄、李政一在台北市美而廉餐廳聚晤,商討加強活動問題,同月廿七日吳忠信、劉辰旦、詹重雄、李政一藉遊覽南迴公路之便,在寶來聚會,商討如何加強宣傳團結事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延慶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12、17號、(61)秤理字第27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警檢聲字第293號、(61)秤琪字第34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惟查被告等犯罪情節,並無輕微,亦無可憫恕之處,又無法定減輕之原因,迺竟分別酌減或處以最低度之刑,量刑似嫌過寬(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韓延年(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普風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9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普風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五十九年六月,由李政一吸收參加叛亂活動,擔任台南縣叛亂活動負責人,將定時炸彈一枚,於五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攜進台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風字028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行政院院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字第0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與叛亂活動,為地區叛亂活動負責人,爆破美國新聞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行政院院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字第0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與叛亂活動,為地區叛亂活動負責人,爆破美國新聞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國防部部長)、賴名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應龍(行政院院長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0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由吳忠信介紹參與叛亂活動,於五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台南美國新聞處爆炸之定時炸彈,係其放置(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查台獨活動究尚未完全絕跡,為免效尤起見,撤銷原判自為判決,各照原判對被告等之宣告刑,依(64)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處其刑三分之一,藉資鎮懾(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風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風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風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明字第25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8月、褫奪公權 4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0款)、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王宗(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9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0款)、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8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1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