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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雷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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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鄭雷孫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省)
浙江
籍貫(縣、市)
慈谿縣
畢業學校
大學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亞洲航空公司修護處長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55號、(61)秤理字第4006號
公訴人
韓延年
辯護人
曹小霆
、
王季猛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6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張玉芳
(審判長)、
方彭年
(審判官)、
呂達勇
(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29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軍法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普風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王季猛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
(審判長)、
柯慶生
(審判官)、
張金水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11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普風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
(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19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普風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王季猛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
(審判長)、
柯慶生
(審判官)、
張金水
(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19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風字第03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
(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28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更字第7號、(62)葳孝字第1894號
公訴人
韓延年
辯護人
王季猛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6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雲濤
(審判長)、
孟廷杰
(審判官)、
張玉芳
(審判官)
書記官
臧家正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3月23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0007號
公訴人
韓延年
辯護人
王季猛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
、
孟廷杰
、
張玉芳
書記官
臧家正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3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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