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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68號,(61)秤琪字第1822號
原始職業
齊魯公司南勢角工廠管理課長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24年11月間在福建福州西湖公園經馬長榮介紹,童國琩監誓加入共產匪黨,與施去非等人編入同一小組活動,來台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44號、(61)秤理字第26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劉衡慶(審判官)、方正彬(審判官)
書記官
袁保凱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5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44號、(61)秤理字第26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袁保凱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5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