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日本陸軍幹部學校十二期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1)教循(初)起字第007號
原始職業
中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受湯鳳霖之蠱惑,常與湯民討論匪入聯合國後有關台灣前途及叛國活動等問題,參與秘密集會,密議顛覆政府,變更國體計劃。(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復興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公字第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劉森(審判長)、汪世俊(審判官)、吳國鈞(審判官)
書記官
薛篤文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丙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丙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湯鳳霖相識後,思想隨之轉變,萌謀叛之念。值聯合國醞釀排我納匪時,被告經常與湯討論叛國問題,且被告應湯之邀,先後三次在湯之住宅積極商討叛亂應採取之方法,以不流血政變等方式,達成顛覆政府之目的。(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結識湯鳳霖後,應湯鳳霖邀約,先後三次於湯之住宅商討叛亂方法,以不流血政變方式,達成顛覆政府之目的。(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唐振楚(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台統(二)藩字第01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丙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公局字第032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1月2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教公字第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薛篤文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1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