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10號、(61)秤琪字第4931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經王瑞麟吸收,參加「台灣聯盟會」叛亂組織,後與「台灣獨立革命軍」在日負責人史明會晤。被告成為「台灣獨立革命軍」城市游擊隊第二組負責人,且史明交付被告潛台任務。被告回台後吸收姜啟我、林國詳參加「台灣獨立革命軍」。後被告再度潛赴日本會晤史明,史明囑咐被告應展開實際叛亂行動,並傳授被告簡易爆炸方法。後被告與姜啟我在下營進行試驗爆炸未果。後被告與姜啟我在下營張貼反動標語,被告照相後將該底片寄交史明。(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蓉成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