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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初中畢業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10號、(61)秤琪字第493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經王瑞麟吸收,參加「台灣聯盟會」叛亂組織,後與「台灣獨立革命軍」在日負責人史明會晤。被告成為「台灣獨立革命軍」城市游擊隊第二組負責人,且史明交付被告潛台任務。被告回台後吸收姜啟我、林國詳參加「台灣獨立革命軍」。後被告再度潛赴日本會晤史明,史明囑咐被告應展開實際叛亂行動,並傳授被告簡易爆炸方法。後被告與姜啟我在下營進行試驗爆炸未果。後被告與姜啟我在下營張貼反動標語,被告照相後將該底片寄交史明。(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蓉成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12號、(61)秤理字第80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臧家正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2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秤理字第8090號、(62)初特字第0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臧家正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1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