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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盧偉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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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盧偉幹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9
籍貫(省)
廣東
籍貫(縣、市)
惠陽縣
畢業學校
成功大學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99號、(61)秤琪字第3131號
原始職業
通用電子公司工程師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頌揚毛匪澤東偉大,共匪政治建設進步與匪軍力量強大,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韓延年
書記官
劉延慶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5月25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61號、(61)秤理字第3870號
公訴人
韓延年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4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雲濤
(審判長)、
方彭年
(審判官)、
孟廷杰
(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16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61號
公訴人
韓延年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
、
方彭年
、
孟廷杰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7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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