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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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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穀城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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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86號、(62)葳季字第1997號
原始職業
新竹市中台興化工公司門警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卅八年冬任湖北省保安第十七旅副旅長,同年十二月駐防四川大寧時,被匪孔從周部隊包圍降匪,在四川大昌受匪訓二月,於四十年九月由匪派遣來台,任務為宣傳策動,迎接解放等工作,來台後迄未自首。四十七年至六十一年服務於中興新村自來水廠期間常在該廠辦公室對同事......宣揚匪幫有原子彈工廠,匪軍事建設,匪竊據地區人人勞動生產,無小偷流氓等有利於匪之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44號、(62)葳孝字第42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7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葳季字46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賢(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7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郭芳宜(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信字第24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更字第2號、(62)葳孝字第66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0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更字第2號、(62)葳孝字第66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卅八年冬任湖北省保安第十七旅副旅長,同年十二月駐防四川大寧時,被匪孔從周部隊包圍降匪,在四川大昌受匪訓二月,接受匪交付來台進行宣傳策反,迎接解放等任務,四十年十月抵台,四十七年至六十一年服務於中興新村自來水廠期間,經常在該廠辦公室,......公開發表頌揚共匪建設,科學進步,社會安定等有利於匪之荒謬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0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更字第2號、(62)葳孝字第66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高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蕭凱(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高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高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蕭凱(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字第03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更字第9號、(63)洵侃字第1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長)、郭政熙(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更字第9號、(63)洵侃字第1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卅八年冬任湖北省保安第十七旅副旅長,同年十二月駐防於四川大寧時,被匪孔從周部隊包圍被俘,在四川大昌受匪訓二月,接受匪交付來台,進行宣傳,策反,迎接解放等任務。四十年十月抵台,四十七年至六十一年服務於中興新村自來水廠期間,經常在該廠辦公室,......公開發表頌揚共匪建設,科學進步,社會安定等有利於匪之荒謬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更字第9號、(63)洵侃字第1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長)、郭政熙(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4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更字第9號、(63)洵侃字第1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4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