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振法雄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幼時罹病,未獲醫治,殃及腦部,致擧止稍有神經質現象,惟近數月來,常遭責罰,心懷憤恨,乃對現狀不滿,於本(61)年三月廿一日中午參加慶祝總統連任大會後,將拾得紅色傳單乙紙,同日下午六時許,於寢室在傳單旁書寫「總統連任,就是要亡國的保證」等語,並丟棄該連鄰近通信中心草地上,事為該連檢獲呈報,因認被告觀念偏差,言行荒誕,惟其行為尚無發生危害,情節應屬輕微,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信雄()
書記官
王松濤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5月1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振法雄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松濤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5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1,振法雄,0016
【裁判日期】610515
【裁判機關】海軍陸戰隊司令部
【受裁判者】羅田塗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海 軍 陸 戰 隊 司 令 部 裁 定 (61)振法雄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羅田塗,男,年廿三歲(民國卅八年生),台灣宜蘭縣人,本部隊部營隊部連二兵駕駛,兵籍號碼天六八○三六五,籍設宜蘭縣,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一案,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羅田塗交付感化叁年。
理 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幼時罹病,未獲醫治,殃及腦部,致擧止稍有神經質現象,惟近數月來,常遭責罰,心懷憤恨,乃對現狀不滿,於本(61)年三月廿一日中午參加慶祝總統連任大會後,將拾得紅色傳單乙紙,同日下午六時許,於寢室在傳單旁書寫「總統連任,就是要亡國的保證」等語,並丟棄該連鄰近通信中心草地上,事為該連檢獲呈報,因認被告觀念偏差,言行荒誕,惟其行為尚無發生危害,情節應屬輕微,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覆核尚無不合,應予照准,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海軍陸戰隊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王 信 雄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書記官 王 松 濤
當事人及被告直屬長官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得於接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以書面敍述抗告之理由向本部提出抗告。
本件於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五月廿三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