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民國29年在福建省惠安縣,經介紹加入共產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參加叛亂之組織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在福建省惠安縣,經吸收參加共產匪黨,來台後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聲請駁回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