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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新營紙廠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2)裁化字第1號、(62)秤理字第4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60年1月27日晚11時許,在新營紙廠一樓漂白工廠舊水泥實驗槽牆壁,以粉筆書寫:「暴政必勝,反共必敗,莫斯科是全世界的救星,允許共匪大坦(膽)近入聯合國。」等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抗教丙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60年1月27日晚11時許,在新營紙廠一樓漂白工廠舊水泥實驗槽牆壁,以粉筆書寫:「暴政必勝,反共必敗,莫斯科是全世界的救星,允許共匪大坦(膽)近入聯合國。」等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抗教丙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60年1月27日晚11時許,在新營紙廠一樓漂白工廠舊水泥實驗槽牆壁,以粉筆書寫:「暴政必勝,反共必敗,莫斯科是全世界的救星,允許共匪大坦(膽)近入聯合國。」等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紹廉(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抗教丙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60年1月27日晚11時許,在新營紙廠一樓漂白工廠舊水泥實驗槽牆壁,以粉筆書寫:「暴政必勝,反共必敗,莫斯科是全世界的救星,允許共匪大坦(膽)近入聯合國。」等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丙字第24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裁化字第0001號,(62)秤理字第4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8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2,裁化,0001-62,秤理,4178 【裁判日期】610710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謝榮周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部裁定                     六十二年裁化字第一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六十二年秤理字第四一七八號   被 告 謝榮周 男年四十一歲(民國廿年)台灣省台南縣人,住台南縣,業新營紙廠職員,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查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謝榮周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榮周於民國六十年十一月廿七日晚十一十許,在新營紙廠一樓漂白工廠舊水泥實驗槽牆壁上,以粉筆書寫︰「暴政必勝,反共必敗,莫斯科是全世界的救星,允許共匪大坦(膽)進入聯合國。」等反動文字,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移送偵辦,訊據被告謝榮周矢口否認上開反動文字係其書寫,辯謂該項反動文字為其發覺檢舉等語,惟上開反動文字照片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與被告謝榮周筆跡相同,有該局(61)鑑丑字第二九九四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堪以認定為被告書寫無疑,按上開文字有利于叛徒,被告書寫該項文字,顯見思想傾匪,核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 項、第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六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長 張玉芳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    後五日以書面敘 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六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楊 永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