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裁化字第1號、(62)秤理字第4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60年1月27日晚11時許,在新營紙廠一樓漂白工廠舊水泥實驗槽牆壁,以粉筆書寫:「暴政必勝,反共必敗,莫斯科是全世界的救星,允許共匪大坦(膽)近入聯合國。」等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抗教丙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60年1月27日晚11時許,在新營紙廠一樓漂白工廠舊水泥實驗槽牆壁,以粉筆書寫:「暴政必勝,反共必敗,莫斯科是全世界的救星,允許共匪大坦(膽)近入聯合國。」等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抗教丙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60年1月27日晚11時許,在新營紙廠一樓漂白工廠舊水泥實驗槽牆壁,以粉筆書寫:「暴政必勝,反共必敗,莫斯科是全世界的救星,允許共匪大坦(膽)近入聯合國。」等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裁化字第0001號,(62)秤理字第4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8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2,裁化,0001-62,秤理,4178
【裁判日期】610710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謝榮周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部裁定 六十二年裁化字第一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六十二年秤理字第四一七八號
被 告 謝榮周 男年四十一歲(民國廿年)台灣省台南縣人,住台南縣,業新營紙廠職員,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查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謝榮周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榮周於民國六十年十一月廿七日晚十一十許,在新營紙廠一樓漂白工廠舊水泥實驗槽牆壁上,以粉筆書寫︰「暴政必勝,反共必敗,莫斯科是全世界的救星,允許共匪大坦(膽)進入聯合國。」等反動文字,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移送偵辦,訊據被告謝榮周矢口否認上開反動文字係其書寫,辯謂該項反動文字為其發覺檢舉等語,惟上開反動文字照片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與被告謝榮周筆跡相同,有該局(61)鑑丑字第二九九四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堪以認定為被告書寫無疑,按上開文字有利于叛徒,被告書寫該項文字,顯見思想傾匪,核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 項、第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六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長 張玉芳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 後五日以書面敘 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六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楊 永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