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05號、(61)秤琪字第4202號
原始職業
空軍訓練中心少尉行政官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與謀議,企圖成立叛亂組織,配賦任務,意圖向學校滲透發展(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在成功大學操場商討在蔡俊軍、沈寧怡二人大學畢業前,正式成立叛亂組織。與蔡俊軍等商議成立組織,設計黨徽,制定黨章等問題。交換成立組織之名稱,及組織宗旨之意見,一致認為應奉行共產主義,實行無產階級專政,推翻中央政府,由大陸共黨統治台灣。(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1月1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1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