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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90號、(62)葳季字第2129號
原始職業
基隆市進出口公會秘書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從事搶劫及蒐購槍枝充作叛亂工具,參加匪黨集會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里崙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46號、(62)葳孝字第41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7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幹部所領導的讀書會,並且加入共產匪黨迄今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信字第24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46號、(62)葳孝字第41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8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