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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陳翼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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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陳翼演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7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廈門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67號、(62)葳季字第817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立銘傳國小校長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雷尚文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6年8月在台北市由容漢尊吸收參加共產匪黨,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沈志純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2月8日
第2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37號、(62)葳孝字第3865號
公訴人
董明正
辯護人
朱仁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雷尚文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雲濤
(審判長)、
張玉芳
(審判官)、
孟廷杰
(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6月26日
第3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軍法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高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蕭凱
(審判長)、
柯慶生
(審判官)、
徐昂
(審判官)、
田毓梅
(審判官)、
龐麟昭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17日
第4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高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6年8月在台北市由容漢尊吸收參加共產匪黨,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
(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9月7日
第5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高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蕭凱
(審判長)、
柯慶生
(審判官)、
徐昂
(審判官)、
田毓梅
(審判官)、
龐麟昭
(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9月7日
第6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字第26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
(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9月13日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37號、(62)葳孝字第3865號
公訴人
沈志純
辯護人
朱仁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雷尚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
、
張玉芳
、
孟廷杰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9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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