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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廈門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67號、(62)葳季字第817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立銘傳國小校長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6年8月在台北市由容漢尊吸收參加共產匪黨,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37號、(62)葳孝字第38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高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高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6年8月在台北市由容漢尊吸收參加共產匪黨,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高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字第26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9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37號、(62)葳孝字第38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9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