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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廈門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67號、(62)葳季字第817號
原始職業
台南市私立南英商工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7年9月間於福建永定縣由胡凱吸收加入共產匪黨,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37號、(62)葳孝字第38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6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37號、(62)葳孝字第38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7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