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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雷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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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雷尚文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廈門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67號、(62)葳季字第817號
原始職業
台南市私立南英商工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陳翼演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7年9月間於福建永定縣由胡凱吸收加入共產匪黨,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沈志純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2月8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37號、(62)葳孝字第3865號
公訴人
董明正
辯護人
張士鼎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陳翼演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雲濤
(審判長)、
張玉芳
(審判官)、
孟廷杰
(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6月26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37號、(62)葳孝字第3865號
公訴人
董明正
辯護人
張士鼎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陳翼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
、
張玉芳
、
孟廷杰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7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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