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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108號、(61)秤琪字第3675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教育廳輔導月刊發行人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3年於福建參加匪讀書會,24年加入共產匪黨,30至34年間吸收同事加入匪黨,藉舉辦成人補習班機會向鹽民灌輸匪黨思想,35年來台後利用報章為匪宣傳,籌組宗親會企圖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1號、(61)秤理字第70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3年於福建參加匪讀書會,24年加入共產匪黨,30至34年間吸收同事加入匪黨,藉舉辦成人補習班機會向鹽民灌輸匪黨思想,35年來台後利用報章為匪宣傳,籌組宗親會企圖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3、24年間加入匪讀書會及共產匪黨,26至30年吸收同事為匪黨,34年向鹽民灌輸匪黨思想,35年來台後利用報章為匪宣傳,協助同宗成立宗親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唐振楚(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台統(2)藩字第0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信字第02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1號、(61)秤理字第70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2月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2,初特,0001-61,秤理,7085 【裁判日期】611114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司令部 【受裁判者】駱神助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62)年度初特字第一號 (61)秤理字第七○八五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駱神助 男,年五十五歲(民國六年生)福建省惠安縣人,住台北市,業台灣省教育廳輔導月刊發行人,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李在湘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駱神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實 駱神助於民國廿三年間,在福建經徐匪萍踪(在大陸)吸收參加匪讀書會,廿四年初復經徐匪范踪吸收加入共產匪黨。廿六年八月在福建惠安,吸收汪祝平,林仁水(均在大陸)參加共產匪黨。卅年初又吸收謝軍(在大陸)加入共產匪黨。卅四年在惠安,藉舉辦成人補習班機會,向當地無知鹽民灌輸匪黨思想。卅九年張匪隱約(已另案判決確定)奉藍匪飛鳳(在大陸)之命,來台接受駱神助領導,駱神助乃指示張隱約設法利用報章為匪宣傳。四十年間藍匪飛鳳又派駱飛龍(已歿)來台與駱神助聯繫,轉達藍匪指示設法建立關係,增強匪黨在台潛力,曾於五十七年協助同宗成立駱氏宗親會,企圖利用未果,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並在該局檢舉叛徒曾桂生,解送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駱神助對於民國廿三年間,在福建就讀晉江鄉村師範時,經徐匪萍踪吸收,參加匪讀書會,與徐匪范踪,陳德泰、謝榮輝(在大陸)黃淇論書籍。廿四年初經徐匪萍踪吸收正式加入共產匪黨,與謝榮輝、陳德泰及何開秦、何開泰(均在大陸)同一小組活動,由何匪開泰擔任小組長,在晉江鄉村師範組織糾察隊,從事學潮活動。廿六年任教螺峰小學後,接受該校校長莊匪松嶽,杜匪向榮(均在大陸)領導,吸收該校同事汪祝平、林仁水加入共產匪黨。卅年轉任塗寨中心小學校長時,吸收該校同事謝軍加入共產匪黨。卅四年轉任后港中心小學校長,藉舉辦成人補習班之便,向當地無知鹽民宣揚「共黨為勞動階級天堂」,灌輸共匪思想。卅五年來台,受藍匪飛鳳之囑,安置黃中和(潛返大陸)等匪黨份子至個地教育界工作。卅九年張匪隱約奉藍匪飛鳳之命來台,與被告駱神助聯繫,接受被告領導,被告曾指示張匪隱約,設法在報章投稿為匪宣傳,並組織「螺峰校友會」作為活動基礎,伺機發展。四十年藍匪飛鳳又派駱飛龍來台與被告聯繫,轉達藍匪指示,在台設法組織宗親會,建立關係,加強匪黨在台潛力,曾於五十七年間協助同宗成立駱氏宗親會,企圖利用等事實,業據在本部偵審中,供承不諱,核與証人即另案被告何照興結證:「駱神助在家鄉螺峰小學教書時,經常利用上課,灌輸我們左傾思想」;張隱約結證:「卅九年藍飛鳳派我來台與駱神助聯繫,他(指被告)曾囑我要特別小心,先連絡螺峰校友做初步基礎」,汪錦麟結證:「螺峰小學確有汪祝平、林仁水二教員,當時他們和駱神助常在一起,利用『抗敵後援會』名義,到各地演出左傾話劇,唱匪歌」等語相符,復有張隱約、何照興本部六十一年度初特字第四十一號,五十九號確定判決可稽,犯罪事證,至臻明確。按共產匪黨與匪讀書會,均係叛亂之組織,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固在民國卅八年六月廿一日懲治叛亂條例頒行以前,但迄獲案時止,迄未辦理自首,且別無其他事實証明其已脫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其參加行為,應認尚在繼續狀態中。被告於參加叛亂組織後,復吸收汪祝平、林仁水、謝軍等參加共產匪黨,向鹽民灌輸匪黨思想,來台後仍與匪徒連繫,指示張匪隱約為匪工作等行為,顯係基于一貫之叛亂犯意,以非法之方法從事顛覆政府,已達著手實行之程度,理應依法從重論處。惟查被告於犯罪發覺後,曾檢舉叛徒曾桂生等匪黨份子多名,其中曾桂生一名業已因而破獲,有該局六十一年五月廿七日(61)自(二)字第三○三一七六號特種刑事案件移送書可憑,爰依法酌情減輕其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胡穎之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十 月 廿 六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張玉芳 審判官 方彭年 審判官 孟廷杰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書記官 趙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