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1)聲感處字第002號
原始職業
空軍中校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0年秋至31年夏,擔任江蘇無錫三讓鄕鴻山小學教員,該小學校長先為匪潛伏份子吳匪益,後為周匪杰,曾分別以「抗日統一戰線」「新民主主義」「資本論」等匪書交與被告閱讀,並與研討閱讀心得,33年夏,擔任同縣厚橋鎮石寶山小學教員,於5月間經鎮公所通知,率學生參加匪偽某所主持之民衆大會,駱鴻生並被指派坐於主席台上,領導群衆呼口號及會後遊行。來台後,政府多次督促匪諜自淸,辦理登記,被告均置之不理。(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江一龍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寗智裁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0年秋至31年夏,擔任江蘇無錫三讓鄕鴻山小學教員,該小學校長先為匪潛伏份子吳匪益,後為周匪杰,曾分別以「抗日統一戰線」「新民主主義」「資本論」等匪書交與被告閱讀,並與研討閱讀心得,33年夏,擔任同縣厚橋鎮石寶山小學教員,於5月間經鎮公所通知,率學生參加匪偽某所主持之民衆大會,駱鴻生並被指派坐於主席台上,領導群衆呼口號及會後遊行。來台後,政府多次督促匪諜自淸,辦理登記,被告均置之不理。(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廖道成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