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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106號、(62)葳季字第3237號
原始職業
功學社倉庫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受人誘惑,思想傾匪,意圖組織「中國統一會宣傳服務隊」顛覆政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楊威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49號、(62)葳孝字第4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郭政熙(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臧家正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柯慶生(審判長)、張金水(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日醫病期間,受人誘惑,思想傾匪,妄圖組織「中國統一會宣傳服務隊」,顛覆政府,多次向張木苗等人宣傳共匪建設進步、毛匪偉大(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柯慶生(審判長)、張金水(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字第23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49號、(62)葳孝字第4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臧家正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8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