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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正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空軍上士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伸創裁字第0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勇夔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2,伸創裁,0003 【裁判日期】620224 【裁判機關】空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楊海雲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空軍總司令部裁定                       六十二年伸創裁字第三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楊海雲 男、四五歲(民17年生) 河南正陽人,住台北市,本部總務處勤務連上士打字士,兵籍號碼八六七五六四,(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偵查終結,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后:   主 文 楊海雲交付感化二年。   理 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海雲係本部總務處勤務連上士打字士,配置情報署行政室工作,於六十年二月以後(原四月有誤)連續多次在辦公室發表「毛╳╳是世界上最偉大的人物」等反動言論,經本部政治作戰部(62)保寜(部)二○七號函送全卷所載情節相符,並經證人陳國華等結證屬實,是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事實,供證俱確,雖其情節尚屬輕微,惟仍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尚無不合,應予照准,交付感化二年。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二 月 廿 四 日 空軍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 判 長 唐肇豪 審 判 官 藍賡元 審 判 官 張 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三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李詠虁 本裁定於民國六十二年三月廾三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