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伸創裁字第0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李勇夔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2,伸創裁,0003
【裁判日期】620224
【裁判機關】空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楊海雲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空軍總司令部裁定 六十二年伸創裁字第三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楊海雲 男、四五歲(民17年生) 河南正陽人,住台北市,本部總務處勤務連上士打字士,兵籍號碼八六七五六四,(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偵查終結,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后:
主 文
楊海雲交付感化二年。
理 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海雲係本部總務處勤務連上士打字士,配置情報署行政室工作,於六十年二月以後(原四月有誤)連續多次在辦公室發表「毛╳╳是世界上最偉大的人物」等反動言論,經本部政治作戰部(62)保寜(部)二○七號函送全卷所載情節相符,並經證人陳國華等結證屬實,是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事實,供證俱確,雖其情節尚屬輕微,惟仍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尚無不合,應予照准,交付感化二年。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二 月 廿 四 日
空軍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 判 長 唐肇豪
審 判 官 藍賡元
審 判 官 張 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三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李詠虁
本裁定於民國六十二年三月廾三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