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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淡水初級中學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41號、(62)葳季字第770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以推翻政府為目的之「台灣獨立黨」後,參予集會,網羅李清治參加叛亂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20號、(63)洵侃字第18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宗(審判長)、郭政熙(審判官)、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4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高亮亦字第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部分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蕭凱(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高亮亦字第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該叛亂組織後,先後參與集會討論購買槍械暗殺政府高級官員,吸收他人參加叛亂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鄭評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多次研討購買槍械已備暗殺政府高級官員,介紹李清治參加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唐振楚(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台統(二)藩字第00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高亮亦字第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部分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蕭凱(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字第21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賴名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8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20號、(63)洵侃字第18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8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