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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聲字第059號、(62)葳季字第1998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秘書處第五組科員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任湖北省保安第三旅參謀主任降匪,接受匪命派遣來台,負責策反和迎接解放等工作,來台後尚未發現有為匪工作事證,尚能檢舉叛徒,核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2)葳孝字第2419號、(62)裁化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任湖北省保安第三旅參謀主任降匪,接受匪訓練及交付來台進行策反及迎接解放任務,迄未自首表白,檢舉叛徒因而破獲,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4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葳孝字第2419號、(62)裁化字第0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4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