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裁化字第0002號、(62)葳孝字第5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59年至62年4月間,先後在日本、加拿大、菲律賓等地,四次致函匪竊據地區其兄鄒祥珊等,信中書寫「敬祝毛主席健康長壽」「除了一張反動政府護照外,我不再和反動份子有任何瓜葛」「反動政府一團糟」「一心指望祖國早日統一,自己能早攜妻兒投回祖國懷抱」「祖國對如我這類遊民也還未興收容之策前,我個人雖有愛國(指匪偽政權)之誠,忠黨(指匪黨)之意,亦是無能為力的,可嘆可嘆」等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