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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忠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海員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3)裁化字第0002號、(62)葳孝字第5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59年至62年4月間,先後在日本、加拿大、菲律賓等地,四次致函匪竊據地區其兄鄒祥珊等,信中書寫「敬祝毛主席健康長壽」「除了一張反動政府護照外,我不再和反動份子有任何瓜葛」「反動政府一團糟」「一心指望祖國早日統一,自己能早攜妻兒投回祖國懷抱」「祖國對如我這類遊民也還未興收容之策前,我個人雖有愛國(指匪偽政權)之誠,忠黨(指匪黨)之意,亦是無能為力的,可嘆可嘆」等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裁化字第0002號、(62)葳孝字第5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8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