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裁化字第0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刑法(9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6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4,裁化,0004
【裁判日期】645603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陳世中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64)年裁化字第○○○四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陳世中 男,年五十四歲(民國十年生),廣東省梅縣人,業無,住桃園縣,在保。
右聲請人因被告叛亂嫌疑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教育,並以保護管束代之,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陳世中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中於民國卅年間,在廣東韶關火柴專賣公司工作時,參加共產匪黨組織,卅四年十一月間,由福建馬尾來台,迄未自首。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移經本部軍事檢察官,訊據被告陳世中對於參加共產匪黨之事實,承認不諱,並經證人葉世稀結證屬實,惟查被告卅年前誤入歧途,而近卅年來迄未發現其非法活動,且於民國五十八年因中風半身不遂,是則既係多年前之犯情,又身患痼疾,監所亦難以執行其刑,並獲案後態度坦誠,其情堪憫,認以交付感化,以保護管束代之為適當,聲請裁定前來,經復核無異,應予照准,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五 月 廿 八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金振傑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五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趙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