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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同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屏東市公所主任秘書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41號、(62)葳孝字第72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字第02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更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8年夏,於福建同安縣林幼雲住宅正式加入共產匪黨,與王江淮等匪黨一起活動,35年來台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念被告早年參加匪黨時,年僅15歲,知慮未周,來台20後餘年來,復無為匪活動或不良言行紀錄,迄民國57年後幡然憬悟,堅決反共,其犯罪情節顯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傅國光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8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0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傅國光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8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