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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福建私立集美高農畢業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56號、(63)洵伸字第0993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山地農牧局技佐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駱連來于民國卅一、二年間,在福建省惠安縣立中學就讀時,經張匪來發、李匪友邦(均在大陸)之介紹,參加匪黨「讀書會」,卅二年夏,復經張匪及李匪吸收參加共產匪黨,卅五年來台後,迄未自首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移送偵辦到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享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享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2年於福建惠安經張來發等吸收參加共產匪黨,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享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字第20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盧崇祿(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8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8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