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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黃勳東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黃勳東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52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49號、(61)秤琪字第7832號
原始職業
廚師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鍾德富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思想傾匪,於餐廳及廚房內為頌揚毛匪澤東偉大為有利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沈志純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12月14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27號、(62)葳孝字第0492號
公訴人
沈志純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鍾德富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
(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月19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0027號、(62)葳孝字第0492號
公訴人
沈志純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鍾德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1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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