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裁化字第0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再發係香港華光航業公司環球勇士輪服務生,於本(六十三)年四月十二日,隨船駛抵印尼後,即脫離該船,逃至雅加達,同月廿三日,邂逅華裔印尼籍匪幹「LOAH」,受其煽惑,企圖前往大陸匪區,同年四月廿五日,並隨其同赴羅馬尼亞駐印尼領事館(代管共匪在印尼事務)等處,接洽赴匪區手續,因不得要領,未獲結果,業經訊據被告供承無隱,證諸保安處調查情節相符,按毛匪武裝叛亂,竊據大陸,被告響往匪區,意圖前往,其思想傾匪,灼然可見,核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傅國光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8月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裁化字第0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戒嚴法(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傅國光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8月6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3,裁化,0015
【裁判日期】630806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劉再發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63)年度裁化字第十五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劉再發 男,年廿七歲(民國卅六年生),台灣省基隆市人,住基隆市,業海員,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劉再發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一、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再發係香港華光航業公司環球勇士輪服務生,於本(六十三)年四月十二日,隨船駛抵印尼後,即脫離該船,逃至雅加達,同月廿三日,邂逅華裔印尼籍匪幹「LOAH」,受其煽惑,企圖前往大陸匪區,同年四月廿五日,並隨其同赴羅馬尼亞駐印尼領事館(代管共匪在印尼事務)等處,接洽赴匪區手續,因不得要領,未獲結果,業經訊據被告供承無隱,證諸保安處調查情節相符,按毛匪武裝叛亂,竊據大陸,被告響往匪區,意圖前往,其思想傾匪,灼然可見,核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
二、 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特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三 年 七 月 卅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王雲濤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傅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