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1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裁化字第0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3,裁化,0014 【裁判日期】630723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廖大永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63)年度裁(化)字第十四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廖大永 男,年十八歲(民國四十五年生),台灣省台北縣人,業工,住台北縣,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廖大永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大永係台北市長泰街五十四號之一寶洋煤氣公司工友,因不滿現實,于民國六十三年五月廿三日下午三時許,在該煤氣公司寢室內,以長壽香烟包裝紙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毛澤東萬歲」等反動文字,業據被告廖大永坦白承認,並經證人魏定清結證屬實,獲案之反動文字復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鑑定與被告筆跡相同,有該局(63)鑑丑字第三六一九號鑑定書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書寫上開反動文字,雖係在宿舍內所為,尚未為多數人所共見共聞,但其思想傾匪,灼然可見,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持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三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沈志純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三 年 七 月 廿 三 日 書記官 趙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