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裁化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原係海發漁業公司漁船報務員,滯留香港時曾投書行政院長,妄言「台灣政府反攻不了大陸」等謬論。嗣因勒索案,在香港服刑中,在日記本上抄錄匪歌。經偵訊後,亦坦白承認。按被告所為,認其思想傾匪,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抗字第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原係海發漁業公司漁船報務員,滯留香港時曾投書行政院長,妄言「台灣政府反攻不了大陸」等謬論。嗣因勒索案,在香港服刑中,在日記本上抄錄匪歌。經偵訊後,亦坦白承認。按被告所為,認其思想傾匪,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抗字第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原係海發漁業公司漁船報務員,滯留香港時曾投書行政院長,妄言「台灣政府反攻不了大陸」等謬論。嗣因勒索案,在香港服刑中,在日記本上抄錄匪歌。經偵訊後,亦坦白承認。按被告所為,認其思想傾匪,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