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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3)裁化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原係海發漁業公司漁船報務員,滯留香港時曾投書行政院長,妄言「台灣政府反攻不了大陸」等謬論。嗣因勒索案,在香港服刑中,在日記本上抄錄匪歌。經偵訊後,亦坦白承認。按被告所為,認其思想傾匪,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抗字第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原係海發漁業公司漁船報務員,滯留香港時曾投書行政院長,妄言「台灣政府反攻不了大陸」等謬論。嗣因勒索案,在香港服刑中,在日記本上抄錄匪歌。經偵訊後,亦坦白承認。按被告所為,認其思想傾匪,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抗字第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原係海發漁業公司漁船報務員,滯留香港時曾投書行政院長,妄言「台灣政府反攻不了大陸」等謬論。嗣因勒索案,在香港服刑中,在日記本上抄錄匪歌。經偵訊後,亦坦白承認。按被告所為,認其思想傾匪,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抗字第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原係海發漁業公司漁船報務員,滯留香港時曾投書行政院長,妄言「台灣政府反攻不了大陸」等謬論。嗣因勒索案,在香港服刑中,在日記本上抄錄匪歌。經偵訊後,亦坦白承認。按被告所為,認其思想傾匪,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暘字第00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裁化字第0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