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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楊鴻儒 二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楊鴻儒 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日本陸軍幹部學校十二期畢業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62)傳孝(初)起字第007號
原始職業
中校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茲復被告於59年偶協助處理業務時,得知機密文件「對匪在大陸沿海構築艦艇涵洞隧道之研析」,將該機密文件洩漏給前日本駐華大使館。(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4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王昧爽
書記官
張復興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7月27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仁字第11號
公訴人
胡文英
辯護人
李健邦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因偶然得知之軍機,洩漏于外國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4條2項)、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3條1項3款)
審理人
林灝
(審判長)、
張潔毅
(審判官)、
李宗安
(審判官)
書記官
薛篤文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2月12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愛字第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4條2項)、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3條1項3款)
審理人
蕭凱
(審判長)、
李桓
(審判官)、
張仁寧
(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2月11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傳仁字第11號
公訴人
胡文英
辯護人
李健邦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因偶然得知之軍機,洩漏于外國人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4條2項)、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3條1項3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林灝
、
張潔毅
、
李宗安
書記官
薛篤文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2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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