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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日本陸軍幹部學校十二期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2)傳孝(初)起字第007號
原始職業
中校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茲復被告於59年偶協助處理業務時,得知機密文件「對匪在大陸沿海構築艦艇涵洞隧道之研析」,將該機密文件洩漏給前日本駐華大使館。(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復興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7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仁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因偶然得知之軍機,洩漏于外國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4條2項)、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3條1項3款)
審理人
林灝(審判長)、張潔毅(審判官)、李宗安(審判官)
書記官
薛篤文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愛字第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4條2項)、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3條1項3款)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李桓(審判官)、張仁寧(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2月1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傳仁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因偶然得知之軍機,洩漏于外國人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4條2項)、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3條1項3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薛篤文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2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