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審字第0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平原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4,審,0006
【裁判日期】640206
【裁判機關】陸軍空降特戰司令部
【受裁判者】楊黑松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空降特戰司令部判決 (64)審字第○○○六號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楊黑松、男、年廿二歲(民國四十一年生)台灣省高雄市人、本部特四總隊四十三大隊三中隊上兵突擊。兵籍號碼:玄八八六六一三。籍設:高雄市,在押)
選任辯護人:陳夢鯉律師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楊黑松、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七年。
事實
楊黑松係本部前開單位上兵、於六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晚十九時許、在澎湖馬公鎮泰山營區洗澡完畢回寢室途中,以及寢室內、呼喊「毛主席萬歲」口號數次、當場被該分隊長鄭培基聽到制止、案經本部政四科移送法辦,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移付審理。
理由
一、 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審理庭翻異前供、並辯稱:係喊「馬主席萬歲」而非喊:「毛主席萬歲」。被告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營區門禁森嚴、絕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被告縱有呼該口號、係在一邊走路、一邊口中自言自語、聲音不大、並非在特定或不特定公眾之場合、公開發表演說。核與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構成要件不合。被告因感同梯次之其他弟兄均已晉升下士獨其仍居上兵、純係不平而發之牢騷性質、應請諭知被告無罪。」查被告在本部偵查及調查庭中,均已坦白承認、且其呼喊「毛主席萬歲」反動口號、有證人金盤義、鄭培基等、供明結證附卷可憑。軍營為公共場所、有二十九年院字第二○二五號解釋可查。演說、宣傳、多以講述與呼口號同時並用、是以呼口號即屬演說之範圍(國防部四十七年九月廿七日心昌字第一○八號令)。依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所辯、無非避重就輕、推卸刑責之詞、自不足採信。是被告罪證明確、犯行足以認定。
二、 營區既係公眾之場所、被告於營區內呼喊「毛主席萬歲」反動口號、使任何人均得隨時聽聞。顯然已達到有利叛徒宣揚傳播之程度。是被告行為、實已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之罪,自應依法論科。姑念被告年輕識淺、不明利害。爰於法定刑內處以低度之刑、以示懲戒、而勵來滋。
三、 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鍾武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二 月 四 日
陸軍空降特戰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林宏一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正本十日內,向本部提出聲請狀、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趙平原
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文字、圖書、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