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上兵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審字第0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平原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4,審,0006 【裁判日期】640206 【裁判機關】陸軍空降特戰司令部 【受裁判者】楊黑松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空降特戰司令部判決                    (64)審字第○○○六號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楊黑松、男、年廿二歲(民國四十一年生)台灣省高雄市人、本部特四總隊四十三大隊三中隊上兵突擊。兵籍號碼:玄八八六六一三。籍設:高雄市,在押) 選任辯護人:陳夢鯉律師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楊黑松、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七年。   事實 楊黑松係本部前開單位上兵、於六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晚十九時許、在澎湖馬公鎮泰山營區洗澡完畢回寢室途中,以及寢室內、呼喊「毛主席萬歲」口號數次、當場被該分隊長鄭培基聽到制止、案經本部政四科移送法辦,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移付審理。   理由 一、 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審理庭翻異前供、並辯稱:係喊「馬主席萬歲」而非喊:「毛主席萬歲」。被告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營區門禁森嚴、絕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被告縱有呼該口號、係在一邊走路、一邊口中自言自語、聲音不大、並非在特定或不特定公眾之場合、公開發表演說。核與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構成要件不合。被告因感同梯次之其他弟兄均已晉升下士獨其仍居上兵、純係不平而發之牢騷性質、應請諭知被告無罪。」查被告在本部偵查及調查庭中,均已坦白承認、且其呼喊「毛主席萬歲」反動口號、有證人金盤義、鄭培基等、供明結證附卷可憑。軍營為公共場所、有二十九年院字第二○二五號解釋可查。演說、宣傳、多以講述與呼口號同時並用、是以呼口號即屬演說之範圍(國防部四十七年九月廿七日心昌字第一○八號令)。依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所辯、無非避重就輕、推卸刑責之詞、自不足採信。是被告罪證明確、犯行足以認定。 二、 營區既係公眾之場所、被告於營區內呼喊「毛主席萬歲」反動口號、使任何人均得隨時聽聞。顯然已達到有利叛徒宣揚傳播之程度。是被告行為、實已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之罪,自應依法論科。姑念被告年輕識淺、不明利害。爰於法定刑內處以低度之刑、以示懲戒、而勵來滋。 三、 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鍾武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二 月 四 日 陸軍空降特戰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林宏一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正本十日內,向本部提出聲請狀、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趙平原 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文字、圖書、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