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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85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文書股股長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葉俊(本名葉選秀)於民國卅年秋,在廣東梅縣雁洋鄉,經葉匪選略(在大陸)介紹,由葉匪盪平(在大陸)監督參加共產匪黨。迄卅五年間,先後在韶關、廣州等地,接受葉匪盪平,及江匪錦興(在大陸)領導。卅六年五月,來台後,其匪黨關係仍接受江匪錦興領導。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楊威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葉俊(本名葉選秀)於民國卅年秋,在廣東梅縣雁洋鄉,經葉匪選略介紹,葉匪盪平監督參加共產匪黨,迄卅五年間,先後在韶關、廣州等地,接受葉匪盪平領導,卅六年五月來台,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明字第10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