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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下士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判字第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對於上官為暴行

又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66條0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75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19條2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閻增榮(審判長)、陳志堅(審判官)、王文雄(審判官)
書記官
陳冲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6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判字第0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對於上官為暴行

又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66條0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75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19條2項)、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沖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6月4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4,判,0095 【裁判日期】640604 【裁判機關】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 【受裁判者】蔡金錫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判決                   (64)年判字第○○九五號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蔡金錫,男,二十一歲,台灣省宜蘭縣人,陸軍高雄兵工保養廠下士技術生,兵籍天七六三○六八號,籍設宜蘭市,(在押)。 指定辯護人:張遠生上尉 右被告因暴行叛亂等案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蔡金錫對於上官為暴行,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事實 被告蔡金錫,係上開單位下士技術生,於本(64)年三月十一日廿一時廿分許,酒後返回隊上參加晚點名時,因服裝不整,怪聲答「有」,經該管少校隊長蔣仁華面予糾正,被告非但不服糾正,且態度傲慢,並於隊伍解散後,邀騙蔣員至該廠平板車場暗處,用左手抓住蔣員之衣領,以右手毆擊蔣員之腹部乙拳,同時當面辱罵:「操你娘」等穢語,是晚經該廠派員將其解送海軍憲兵營,予以禁閉處分,當抵達左營軍區大門口停車接受憲兵查問時,未料被告竟大呼:「毛xx萬歲」等反動口號,案由該廠解送法辦到部,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移付審理。   理由 一、 被告蔡金錫,對於上開時地對上官暴行,侮辱等事實,初供均已承認,至於口呼:「毛xx萬歲」等反動口號部份,亦經證人劉德雲,廖秋永等到庭,一致指證被告確曾在左營軍區大門口大呼:「毛xx萬歲」等反動口號屬實,核與該廠六十四年三月十二日(64)瀋信字第一二四五號呈文,及陸軍供應司令部六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64)忠知部字第一○七一號所附偵查報告暨談話筆錄之記載相符,是被告罪證明確,資堪認定。 二、 被告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是日被告飲酒過量,迷迷糊糊,雖有毆打隊長及口呼反動口號之事實,但係於醉酒神智不清中所為,缺乏犯罪之故意」等情,然經傳訊證人該廠少校所長劉德雲到庭結證稱:「我去時,他(指蔡金錫)很清醒,我叫也站好,他就站好,叫他穿好衣服,他就穿好衣服。」證人吳其森亦結證稱:「他(指蔡金錫)並非很醉,只是有點恍惚的樣子」,及「當時他自己走路回隊上的,沒有人抬他」。綜上證言,足見被告當時雖曾喝酒,但並未泥醉至心神失之程度,是被告及辯護人所辯顯係諉卸之詞,不足採信。 三、 被告酗酒後毆打,辱罵,該管少校隊長蔣仁華,及口呼「毛xx萬歲」等反動口號之行為,係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對於上官為暴行」,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對於上官面加侮辱」,及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等三罪,上述各罪,暴行與侮辱係同一時間所為,二罪間乃基於一個行為,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以暴行罪處斷,又暴行與叛亂二罪,犯意各別,依法諭予分論併罰。惟查被告因係飲酒過量,致精神秏弱而誤蹈法網,且事後尚知悔悟,合於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各罪均依法減輕其刑二分之一,爰酌情從輕量處,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 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張榮作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五 月 卅 一 日 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閻增榮 審判官 陳志堅 審判官 王文雄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部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陳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