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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溧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84號
原始職業
省立苗栗農工職業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6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18至25年在上海加入共產匪黨,並吸收同學參加,27至28年間利用工作之便為匪宣傳,38年在上海接受匪黨講習與訓練後派遣來台活動,來台後與匪黨徐旭約定以化名方式聯繫,任教於苗栗農工校期間常對師生發表利匪言論,52年赴港與匪黨共同研討如何在台展開為匪工作事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葉春生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判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18年在上海參加共產匪黨,接受周毓英領導,39來台,52年赴港時曾與周毓英等匪黨會晤,迄今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明字第24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0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10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