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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中興大學社會系畢業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聲字第254號
原始職業
先鋒打字印刷公司負責人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經營出版業,對匪認識模糊,不能嚴辨敵我之義,為貪圖暴利,翻印匪書銷售,為匪宣傳。惟究屬情節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葉春生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裁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經營出版業,翻印匪書銷售,為匪宣傳。惟念被告係為貪圖暴利,對匪認識模糊,究屬情節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2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裁字第0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12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