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從事叛亂活動,擬具擾亂金融、炸毀油電設備之破壞計畫,並商訂具體破壞目標,進而前往勘查地形及傳閱反動書刊、唆使軍人背叛國家,蠱惑他人附從叛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楊金海部分核准
早有叛亂意識,民國61年赴日受其蠱惑決心參加叛亂活動,返台後著手拉攏爭取人以發展組織,從事顛覆政府活動,擬具破壞油電等設施計畫,商定具體破壞目標,傳播反動書刊,進而勘查變電所地形,唆使軍人背叛國家,蠱惑他人附從叛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受其蠱惑決心參加叛亂活動,爭取人員以發展組織,將託人從日帶回的反動書刊先後交彼等閱讀,先後商討製造恐怖事件等破壞計畫,煽惑軍人策動叛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