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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尤溪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三祥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環球關係企業執行董事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貫嚴判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6月、褫奪公權 6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
審理人
崔玉珩(審判長)、胡世斌(審判官)、成大崐(審判官)
書記官
張凱輝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部情報局,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羅耿清(審判官)、王宗(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部情報局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羅耿清(審判官)、王宗(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暘字第16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貫嚴判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6月、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
審理人
崔玉珩(審判長)、胡世斌(審判官)、成大崐(審判官)
書記官
張凱輝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6月、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
審理人
羅紹良(審判長)、丘聲(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進入匪區,並且接受匪幹所交付的任務,返台後策動親友及工商人士回大陸探親。(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6月、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
審理人
羅紹良(審判長)、丘聲(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明字第22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9月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貫嚴判字第0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凱輝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8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