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景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6)警檢訴字第31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桃園縣龍潭鄉民眾服務分社閱覽室閱報時,向多數人發表共匪在台到處潛伏及其在匪區地下工作人員無能等有利匪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江銘宏
起訴日期
民國66年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楊奕華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丘聲(審判官)、羅耿清(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桃園縣龍潭鄉民眾服務分社閱覽室閱報時,向多數人發表共匪在台到處潛伏及其在匪區地下工作人員無能等有利匪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丘聲(審判官)、羅耿清(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暘字第1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5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奕華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5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