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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澎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7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組織後,復為匪傳遞有關黨政軍財經方面情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龍長順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楊奕華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羅耿清(審判官)、王宗(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羅耿清(審判官)、王宗(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暘字第14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後,以經商為名,經常利用往返港台之機會,將他人在台蒐集之軍政等情報,帶交郭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羅文貴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普曉明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5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普曉明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5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普曉明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5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曉明字第11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5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長)、邢越(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後,以經商為名,經常利用往返港台之機會,將他人在台蒐集之軍政等情報,帶交郭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敬煦(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長)、邢越(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普曉明字第0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李容讓(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普曉明字第0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加入共產匪黨,擔任匪港、台交通工具,以經商為名,經常利用往返港、台之便,將朱君在台蒐集之軍政情報帶交予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普曉明字第0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李容讓(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曉明字第28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鄧文莊(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1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0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11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