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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99號
原始職業
屏東恆春國中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讀書會及共產匪黨但迄未自首,復吸收他人參加,並於高雄縣鳳山國民學校辦公室發表利匪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錦樹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羅紹良(審判長)、岑吾法(審判官)、葛通和(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讀書會,並於鳳山國校任教期間在辦公室為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罪刑部分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羅紹良(審判長)、岑吾法(審判官)、葛通和(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曉暘字第06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3月1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傳渭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3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