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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林森縣
畢業學校
建國中學初中部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80號
原始職業
華治有限公司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共產匪黨係叛亂組織,參加共產黨後復為匪傳遞情報,印製並散發反動傳單,為匪宣傳,及吸收參加匪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10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明字第15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復吸收同事參加匪黨,及散發反動傳單(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楊奕華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羅耿清(審判官)、王宗(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後,復印製並散發反動傳單,為匪宣傳及吸收同事參加匪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羅耿清(審判長)、王宗(審判官)
書記官
蕭瑞庭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暘字第25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0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奕華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10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