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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7)檢起字第003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上尉特種派職軍官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原為福建福安下邳公社生產小隊會計,於民國52年9月17日駕船潛離至馬祖,經情報局訓練後派任反共救國軍廿五縱隊大隊長,同年12月29日原將由海上滲透入中國,卻於翌日在東冲口被俘,並接受匪方訊問及思想改造12年,期間將我方情報洩漏予匪。(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曾念祖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貫嚴判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

戒嚴地區關於軍事上為虛偽之報告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88條0項2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審理人
孟舒存(審判長)、胡世斌(審判官)、葉育海(審判官)
書記官
張凱輝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9月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貫嚴判字第0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

戒嚴地區關於軍事上為虛偽之報告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88條0項2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凱輝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9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